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发展,规范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管理,现将《新乡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高等院校可以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适时组织认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含两年整),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五)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以申报截止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为准。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含两年整)以上(市外知名设计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中心或设计公司,成立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以申报截止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为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高等院校直接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发展,规范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管理,现将《新乡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2023年12月29日
新乡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计新乡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新政办〔2022〕89号)、《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工信产业〔2015〕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高等院校可以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适时组织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含两年整),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五)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以申报截止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为准。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含两年整)以上(市外知名设计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中心或设计公司,成立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以申报截止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为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等院校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高等院校直接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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