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规范数字化服务商和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2.《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1日
附件1
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管理,督导服务商优质高效服务企业,圆满完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目标,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服务商是指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专家评审、遴选等方式,纳入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名单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服务商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的遴选、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的遴选、日常监管、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等工作;
(二)负责优秀服务商的培育和遴选工作;
(三)负责衔接服务商之间、服务商和试点企业之间的对接交流;
(四)指导服务商开展诊断评估、实施改造等工作;
(五)制定服务商管理相关制度,健全服务商管理体系;
(六)其他与服务商日常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服务商主要分为行业综合型服务商和集成型服务商。
第六条 行业综合型服务商主要职责:
(一)调研、分析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负责牵头制定所属细分行业的改造实施方案,协助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本行业年度推进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定期提供项目进度报告,配合开展月度绩效考核,确保项目任务目标按期完成;
(二)按照细分行业绩效目标和任务要求,完成试点企业改造数量、上云用云企业数量、改造后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小快轻准”产品开发数量、数字化改造样板企业数量等绩效目标。
(三)支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专业培训等活动;
(四)汇聚生态合作伙伴资源,构建所属细分行业“小快轻准”产品服务资源池,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一体化解决方案;
(五)负责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一企一策”形成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
(六)配合开展试点改造项目征集备案、培育“链式”转型模式、改造成效评价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指导、协助试点企业整理上报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材料;做好试点企业改造前、中、后期的档案梳理工作;
(八)做好其他与城市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业集成型服务商主要职责:
(一)汇聚生态合作伙伴资源,构建所属细分行业“小快轻准”产品服务资源池,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一体化解决方案;
(二)按照分配任务要求,完成试点企业改造数量、上云用云企业数量、改造后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小快轻准”产品开发数量、数字化改造样板企业数量等目标。
(三)负责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形成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
(四)配合开展试点改造项目征集备案、培育“链式”转型模式、改造成效评价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指导、协助试点企业整理上报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材料;做好试点企业改造前、中、后期的档案梳理工作;
(六)做好其他与城市试点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服务商根据整体服务情况,提炼具有行业创新性、地方特色化的做法及模式;总结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方法路径、市场机制和典型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数字化转型经验及案例;推荐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企业,协助开展案例分享、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
第九条 服务商应积极响应企业实际需求,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数字化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十条 服务商应配合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验收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改造验收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行业确定1家行业综合型服务商,行业集成型服务商总量根据行业试点企业数量、规模等确定。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审查推荐、专家评审、专题会议研究和社会公示等程序,重点从基础能力、技术支撑、行业经验、服务成效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服务商遴选基本要求:
(一)有充足的技术服务力量、相关行业支撑能力,能够持续稳定为新乡市试点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且能够迅速响应试点企业现场服务需求。联合申报的服务商优先以本地机构为服务商牵头单位。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必须具备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所需的技术、资质、人员及管理能力,应熟悉细分行业生产工艺及流程、设备参数指标和信息化改造需求,有该细分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案例。
(四)能够准确理解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质量管控、安全管控、节能减排等环节的数字化转型需求,为试点企业提供数据采集应用、软硬件系统开发集成等项目服务;云数据采集、计算,云产品应用、云化实施等云平台服务。
(五)为第一批试点城市提供服务,效果良好,获得企业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的可优先考虑。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服务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与试点企业达成合作意向,根据试点企业实际改造需求签订合同。不得擅自转包,不得在合同签订之前提前向企业收费,不得对企业提出试点相关服务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服务商服务流程及要求:
(一)诊断评估。服务商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对细分行业试点企业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质量管控、安全管控、节能减排等方面开展诊断服务,全面评估试点企业数字化现状,明确改造前数字化等级,梳理数字化改造问题清单和需求场景清单,提出实施方案和改造路径,形成各企业数字化诊断报告。
(二)备案审核。服务商按照试点企业实际需求与问题清单,明确改造需求及预算金额,与试点企业商定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包括改造内容及费用、预期效果、改造实施时间和双方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审核。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从改造项目、改造金额和预期成效等方面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后达到目标等级。
(三)改造实施。服务商按照通过备案审核的改造方案与试点企业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并实施改造,改造方案如有投资金额增加、覆盖应用场景减少等较大变动需及时重新提交至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审核。
(四)竣工验收。由试点企业按照项目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及时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服务商配合做好验收工作。如试点企业未通过改造验收,应限期整改,可顺延至下一批次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优中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负责服务商遴选及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评星评级。建立评星评级机制,鼓励服务商比学赶超,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根据服务商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满意度进行评级,共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的为3星级,良好的为2星级,一般的为1星级,较差的无星级。在第一批服务商公示后的第3个月进行第一次评级,后续视具体情况动态进行复评。
第十七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将对服务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说明;
(二)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服务不能满足企业需求,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
(三)工作配合度不高,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四)服务商未严格按照改造合同对试点企业实施改造的;服务商未经报备即开展改造实施的;服务商服务通过验收,但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
(五)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软件采购清单中,项目清单不完整,具体功能、用途和费用罗列不准确,私自绑定专属产品,随意调整或者故意抬高标准化产品(服务)的同期市场价格;
(六)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事项或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取消其服务商资格,视情况不予支付或扣除部分服务费用,并发布通告建议其他城市不选择其参与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
(一)受到警告2次及以上的;
(二)受到警告拒不进行整改的;
(三)恶意诽谤、污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提出整改要求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对服务商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实的有关情形。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服务商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材料应写明申诉的事项、理由和目的,并提供必要的、真实的佐证材料:
(一)试点企业恶意拖延、阻滞转型服务工作开展,造成时限要求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服务商对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表中评价结果为“不满意”,提出异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受到警告或者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服务商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向被举报服务商核实,被举报服务商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服务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退出服务商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通过国家验收。
附件2
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专家库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全面支撑试点城市建设,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由国家信息化领域智库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造业企业、审计事务所等推荐产生。根据专家的专业方向与项目经验,专家委员会分为技术专家和财会专家两类,为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全面、专业的决策支持。
第三条 专家主要职责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数字化转型工作的业务咨询与建议;参与编制新乡市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及时总结、分享数字化转型成果和案例信息;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评审;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试点城市及数字化赋能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建设和运行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入选条件
第五条 专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公正诚信、遵纪守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严谨科学的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
(三)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胜任数字化转型试点相关工作。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及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除外)。
(四)对起重装备、高端医疗器械及卫材、汽车零部件、新型化工四个细分行业中的一个或多个具备较深的行业理解,了解相关行业的需求、痛点。
(五)专业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数字化领域、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工业大数据、区块链、网络安全等领域的政策研究、教学科研、项目实施、资金审计和咨询研究等工作;
2. 具有行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和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宏观视野和深入认识,掌握最新前沿数字化技术解决方案,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六条 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不允许推荐专家;我市四个试点行业的试点企业不允许推荐专家。
第三章 专家申报流程
第七条 公开征集。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第八条 机构推荐。专家推荐机构须如实填写《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每家机构推荐专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名,并将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提交:
(一)证明专家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研究成果或工作成就等证明材料;
(四)主导或参与完成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的资料。
第九条 资格核实。各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并组织专家智库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委员会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的,推荐机构需及时报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专家予以解除聘用,退出专家委员会,并进行公告:
(一)存在违法违纪、学术造假等情形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咨询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利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支撑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七)连续3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工作邀请或接受邀请无故缺席的;
(八)因身体原因,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专家任职期间因不履职尽责、违法违纪等行为,对新乡市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移出专家委员会,并将视情节给予列入专家黑名单、全市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为专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内的专业优势。
第十三条 专家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评审专家个人的费用;专家劳务费参考我省相关劳务费标准执行。专家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缴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通过国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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