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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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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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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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2:【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煤综〔2018〕69号)第一款第二条产煤省辖市、直管县(市)煤炭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培训管理部门)职责。履行属地安全培训监管职责,配合省煤管办做好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内地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考核报名、资格审核、组织考核及申请办证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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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销售进行安全检查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4月26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款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地方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应急管理、铁路、交通运输、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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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1996年12月1日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目录第三项 3:【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以下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地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其中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监察中查出的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复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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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21号,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地方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十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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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