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新乡市为支持试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升级,特制定《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支持对象
在新乡市依法生产经营,无违法行为,列入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名单并实施数字化改造,且改造后通过验收评测,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二、支持标准
每家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备案项目的合同金额,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3%的贴息(贷款年化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为1年,贴息时间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业务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进行“数转贷”产品备案,产品通过备案后,企业需通过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项目贷款融资需求信息,市级审核备案后金融机构对申请企业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发放贷款,贷款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且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通过第三方机构评测验收后,方可享受贴息政策。
四、其他事项
1. 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被套取、骗取等情况的,由金融机构负责追回相关资金,并上缴国库。
2. 贴息补助政策可与其他国家、省、市财政奖补政策资金叠加享受,补助资金使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方案施行之日前,已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并实际发生的数字化改造项目贷款,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