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
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改造企业数字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4〕43号)和《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神,为支持试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
(一)贷款企业
1. 在新乡市依法生产经营,列入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名单并实施数字化改造,且改造后通过验收评测,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2. 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贴息项目
1. 项目需通过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审核,并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期间顺利实施并完工;
2. 贷款专项用于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的软硬件支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等用途。
二、支持标准
(一)贷款额度
每家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备案项目的合同金额。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BP。具体贷款利率由试点改造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三)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3%的贴息(贷款年化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为1年,贴息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业务流程
试点改造企业项目贷款由企业自主申请、金融机构决策放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
(一)银行参与合作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凡有能力为试点改造企业提供全面融资服务,且有意向参与试点改造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数字化转型贷款产品和服务,以及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联系人信息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意向参与银行。
(二)贷款需求备案
试点改造企业通过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项目贷款需求信息;也可直接向进入“数转贷”产品名录库的金融机构申请,由金融机构协助通过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项目贷款需求信息。
(三)银行贷款投放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进入“数转贷”产品名录库的金融机构提供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审核的项目名单。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的优势,主动对接申请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要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尽快对申请企业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发放贷款。贷款利率由项目实施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合同需明确项目用于数字化软硬件投资贷款额度等。
2. 金融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贷款投放、可享受贴息金额等统计数据信息。
(四)贴息资金结算
贷款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且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验收后,方可享受贴息政策。每年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年度试点改造企业项目贷款投放及贴息情况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果予以结算,并于次年初将贴息金额拨付至企业。
四、其他事项
1. 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被套取、骗取等情况的,由金融机构负责追回相关资金,并上缴国库。
2. 贴息补助政策可与其他国家、省、市财政奖补政策资金叠加享受,补助资金使用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方案施行之日前,已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并实际发生的数字化改造项目贷款,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