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数字化服务商,有关企业:
为扎实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规范做好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
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
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239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方案〉的通知》(豫工信企业函〔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4〕43号)以及《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新乡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及改造项目征集备案的通知》(新工信〔2025〕21号)中关于“组织开展试点企业改造验收评价工作”要求,为有序规范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和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报的具备验收条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开展,遵循“政府引导、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拟获得资金奖补的试点企业项目实施及验收完成时限为2024年10月至2026年10月。
第五条 已纳入公布试点名单且按照验收通知规定时间完成改造的企业,均可申报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各批次试点企业改造情况,分轮次进行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流程
第六条 企业申报。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在数字化系统试运行并完成内部验收等程序后,登录新乡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在“数字化水平评测”模块自评测企业整体数字化水平等级(需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提出评测验收申请,按照平台指引填写相关情况。同时,填写验收申请书和验收相关材料(见附件),纸质版验收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市、区)审核。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现场确认,并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审核,形成验收建议名单,上述材料和建议名单经县(市、区)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定级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审核试点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基础上(材料清单见附件),根据工作要求,对试点企业实际改造内容和改造成效逐户进行定级和实地验收。
1. 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组织不少于2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深入企业现场开展评测验收工作。
2. 第三方服务机构组成的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和投资金额,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据实出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成效验收报告》,提出企业申报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九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补贴资金审核意见等,按程序研究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拨付意见。
第十条 申报验收的试点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需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请评测验收。
1. 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后数字化水平等级未达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确定的二级及以上水平的;
2. 未完成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部署任务的,或软件及设备未正常上线工作的;
3. 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或评测验收结果与备案的改造方案内容差距较大的;
4. 经验收专家组认定,存在需整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评测结果进行抽查,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各相关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1.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开展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评测验收工作。
2. 试点企业须对项目验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评测验收工作。
3. 服务商为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试点企业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4.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公平、公正、客观地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及现场验收工作,不得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密安全等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5.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客观地对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对被审计项目的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评测验收、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测验收、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奖补的试点企业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
1. 提供的评测验收材料不真实的,或存在实施过程、数据造假及其他造假行为的;
2.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 经验收专家组认定,存在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如数字化服务商会同试点企业弄虚作假、商业欺诈,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数字化服务商在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中服务的资格,收回相关奖补资金,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七条 如后续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实施过程中发现已验收奖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抽查不合格、国家级/省级评测验收未通过、绩效评价未通过等情况,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城市试点工作通过国家验收。
附件:1.
项目验收材料清单.docx
2.
新乡市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docx
4.
服务商承诺书.docx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828号